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通訊員任宣報道:24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召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的議案。議案如獲通過,廣東人大將是全國第一個為有爭議的條款或重要條款的單獨表決立法的地方人大。
  何為“重要條款單獨表決”?即對草案表決稿中的重要條款先行表決,再就整個草案進行表決。決定草案規定,法規案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書面提起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該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我國立法一般對法案整體表決。在地方立法時,人大常委會委員經常面臨一種困惑:投贊成票吧,又不贊成法案中的某個條款;投反對票吧,又覺得法案整體沒問題。“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好處就在於,有利於解決立法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等問題,提高立法效率。“在法規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參與過程中,關註點往往集中在若干關鍵問題上,分歧也往往圍繞這些問題產生。”負責擬定決定草案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就整個法規案進行表決,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所涉及的關鍵問題的看法和主張,“對重要條款單獨表決,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關鍵問題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責任感,也有利於使立法過程更加科學、民主和透明。”
  法規草案中的重要條款,如在單獨表決中獲得通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會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重要條款如在單獨表決中未獲通過,決定草案規定,經由主任會議決定,可刪除該條款後對法規草案繼續進行表決;或者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進一步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決定草案的出台,正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健全廣東地方立法審議機制的需要。編輯:李傑  (原標題:廣東人大在法規案重要條款中或可單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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